权威主义国家是典型的专制国家,权力高于法律,紧急权力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紧急权力、保障基本人权,而是为紧急权力的适用提供法律形式的包装。
[4]不像罗马、希腊、埃及法老已经成为过去,也不像日本已经西化了,唯有印度还是保持了一个健全的基础。[40] 首先,在尼赫鲁关于印度社会革命——要让生活在印度的人打破传统的宗教、种姓和地域的限制,完全地依赖个人功绩来取得人们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的规划中,依然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国家是否要给予那些历史上受到残酷压迫的低等种姓,尤其是在历史中被斥为贱民阶层的人以优待?对此依然有不同的答案。
它教会了人们高效和守时。但是否将资本主义这一生产组织制度一并斥之,尼赫鲁则反对甘地。其实在这一点上,安培德卡尔和尼赫鲁的观点既一致也不一致。我们可以说,以1947年为界,所有生活在印度土地上的居民,根据宪法规范,不再受制于其出生、种姓和阶级,而依据国籍之获得(《印度宪法》第5至11条),被普遍授予了公民资格。[20]就甘地所希望的那种以农业为主的新印度建设而言,尼赫鲁更是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断:(印度)没有其他的工作而完全依赖土地生存的人太多了,给土地带来了太大的压力和负担,这成了印度的大问题。
对于印度文明的特征,甘地颇为自信:我相信印度所产生的文明,不致为这个世界所击败。该文其实是对《印度宪法》第368条(修宪条款)的细致的规范分析。三、安培德卡尔论种姓、平等与宪法 尽管尼赫鲁为新印度的谋篇布局奠定了基调,正在制定的宪法条文能够落实尼赫鲁所看重的双重使命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0] 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近代文明,和印度文明的特征恰恰相反:凡生存在这种文明之下的人民,皆以肉体的享乐为生活之目标……近代欧洲之人民,都住着建筑优美的房屋。这样的制度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尼赫鲁在意识形态上的含混。[57]印度现行宪法序言第一句我们印度人民,庄严地决定把印度建成一个‘主权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这种主张代表了当时国大党领导层的主流意志。
如果说尼赫鲁在宏观上为这部制定中的印度宪法定下了基调,那么,安培德卡尔领衔的起草委员会则为其具体落实做出了卓越的贡献。[32]因为在现代社会,如果功绩是唯一的标准,并且每人机会均等的话,那么种姓便失去它现在突出的特征,并且实际上就会完结……这种(种姓)人生观必须完全改变,因为它是与现代条件和民主概念完全对立的。
因此,认识和分析这部世界上最长的宪法,需要考察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立宪观和国家建设观。[50]在安培德卡尔看来,以英美为代表的两种政体都是民主政治,但是侧重点不同。[45]尚劝余:《论尼赫鲁—甘地关系的实质与意义》,载《南亚研究季刊》1997年第2期,第64-68页。作为法学博士,安培德卡尔深谙立法技术之道:一方面,他尽力弥合以尼赫鲁和以甘地为代表的两种建国观念之间看似难以妥协的分歧,并在以尼赫鲁建国观为主导原则的前提下,吸收甘地建国思想中的可取因素。
为什么即便当时的制宪代表们颇有疑虑,印度宪法最终还是另辟蹊径地单独制定了国家政策之指导原则编?如果不考虑到尼赫鲁对怎样建设一个新印度的回答,不考虑到以尼赫鲁为代表的一代国大党人同时希望吸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因素来建设一个独立的新印度的话,这一编条文之含义,似乎是很难确定的。这种控制不可避免地会推翻它为了要追求自己的人生观而努力想保持的那种小规模的经济。但是和甘地认为贱民制不是印度教的要义这种印度教内的文化批判不同,安培德卡尔对种姓制度的批判则是反印度教式的。再者,凭靠宪法观来分析宪法,最终还意味着以宪法文本来安顿宪法观。
宪法观念 1947年,《蒙巴顿方案》生效,印度和巴基斯坦分治成两个独立的民族国家。[23] 所以,在反对英帝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上,尼赫鲁和甘地是一致的。
[28]并且工业化的程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局势中的地位,因为在国际相互依赖的形式下,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有政治和经济上的独立自主,除非它是高度的工业化而且把它的动力自愿发展到了最大程度……一个工业落后的国家将继续地使国际局势失去均衡,助长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的侵略倾向。[8] 甘地对印度文明的自信,恰恰在这种文明的静止性状态。
[28][印度]尼赫鲁:《印度的发现》,向哲?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70页。而且,在尼赫鲁看来,如果国家不能迅速实现大工业化,反而着重农村农业和小工业化的话,即便保持着政治上的独立,也不过是有名无实的,而经济上的控制将要落到别人手中。[47]但拟定中的印度联邦总统和美国总统在职权上有一个关键差异,亦即美国总统在(做决策时)不一定需要接受其下设各部部长的建议,但是印度总统则需要接受各部部长的建议。这位在16岁就留学英伦,先后就读于哈罗公学和剑桥大学,取得英国律师执照的海归知识分子,可谓是熟稔英国议会政治的规则,也看尽工业资本主义的浮华。在尼赫鲁看来,经济上的工业化和政治上的民族主义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教会了人们高效和守时。
[66]蒋颵:《平等保护的国别比较:印度与美国》,载《区域与世界发展》2018年第4期,第86-98页。在美国宪法之下,总统是行政长官……其下设各部部长,管理不同部门。
相对于同时期的国大党其他领袖,甘地不仅强调了印度实现自治的必要,还为国家在独立之后,应当建设一个怎样的新印度问题,描绘了自己的乌托邦。宪法不但在序言明确世俗一词,而且明文废除了贱民制(《印度宪法》第17条)和传统的头衔制度(《印度宪法》第18条)。
尼赫鲁不否认,在甘地先生领导之下,国大党一直主张农村工业的复兴……但是国大党从来也不反对大工业的发展。[40]安培德卡尔一生颇具传奇色彩,其出生于贱民种姓,在印度独立期间领导了印度贱民解放运动,还是印度宪法起草者,一名佛教徒。
[25] 反帝国主义意味着印度需要进行一场政治和国家革命,反封建主义则意味着印度同样需要一场改变社会结构的社会革命。支持奄奄一息的封建阶级。在立法技术上,安培德卡尔从比较宪法的角度,对美国式中央与地方关系做出扬弃式的处理,实际上是直面当时的印度问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建国观和宪法观之间做出艰难的折中。[41]然而,虽然甘地也致力于解放贱民,但是因为其特有的文明论立场,甘地不但不可能彻底攻击种姓制度,相反,其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种姓制度。
[29]同上注,第374-275页。[52]但是二元公民权在印度则是不存在的,在印度只有一个公民权,所有的印度公民都享有同样的公民权——仅享有印度国家公民权,而不同时享有所在省的公民权。
安培德卡尔选择了用权力清单的方式来规范联邦和各省的权力范围。安培德卡尔选择了后者,但其同时强调,印度的二元政体和美国的联邦制有着重大区别。
没有国家革命就不会有社会革命。如果以今天的视角来回顾印度宪法七十余年的变迁史,则议会和最高法院关于印度宪法第三、四编的解释之争,是印度宪法变迁的主旋律之一。
[61]不过在印度宪法制定之时,安培德卡尔对两编条款之中的内在张力,给出了一个颇值得注意的解释和说明。如果说英国革命的发生是议会取得了最高地位,它不仅仅是一次政治革命,也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一次社会革命……因为(它使得)处于上升地位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地位都得到了提升。[20][印度]尼赫鲁:《尼赫鲁世界史》,梁本彬等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156页。相比于在印度土地上接受了西方近代文明而表现出来的另一种生产和生活状态,甘地的言行不啻为是向所有印度人展示,另一种生产和生活样式的可能性,并在这种对比中,证明甘地所谓的印度文明优益论。
和宪法学界主流的宪法解释学路径不同,本文从印度宪法制定过程中,对其制定影响最大的宪法观和国家观入手,来分析印度宪法的基本结构和关键条款。因此,探究印度当时最有影响力的政党领袖的宪法观与国家观,可以作为我们理解印度宪法的一个可能路径——尽管并不是唯一的路径。
印度之所以被奴役,根本原因不在于英国殖民者,恰在于印度人民自己。而这批接受了英国文明的印度人,也必然在如何建设一个新印度的问题上,给出与甘地截然相反的回答。
[36] 应当说,在如何建设一个新印度这一印度独立之后亟需回答的根本问题上,国大党两代领导人——甘地和尼赫鲁——分别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在其看来,即便取得了民族解放,获得了国家主权,如果这片土地上人民的生活状态和精神模式已经完全西化了,印度也依然是被奴役的状态——不是被某一个具体的帝国主义国家所殖民,而是被另一种精神文明所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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